(2020)京0113刑初1068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6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3刑初1068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腾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车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虚构合伙承包道路工程事由,骗取被害人孟某(男,54岁,河北人)人民币7万元,后钱款被车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车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被民警抓获。同年10月27日,车某某近亲属将人民币7万元钱款退赔被害人孟某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诈骗所得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借条、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监控录像、被害人孟某的陈述、证人徐某、车某、马龙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制作说明、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立案决定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赔诈骗所得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车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仁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贞
书 记 员 张静琪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