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1刑初123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6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123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随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随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公诉机关指控及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随某某以购买日坛公园使用权为由需要借款及解决分房资质先后骗取冯某人民币20.2万元;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随某某以困难户分房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5.8万元;2020年4月间高某1通过之友张某认识随某某后,随某某声称能帮助高某1翻案,2019年5月20日,高某1通过其女儿高某2向随某某女儿赵某和随某某所控制的白某的银行账户分别汇款40万和10万元,赵某和白某后将该钱款给随某某。被告人随某某后被抓获到案,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随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收条及收款凭证,银行票据及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害人冯某提供中国民生银行业务受理单,被害人冯某提供的借条,证人白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被害人冯某、潘某、高某1的陈述,证人白某、高某2、艾某、赵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随某某的供述及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方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对被告人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30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随某某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二十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十五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高某1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艳淼
人民陪审员 刘 深
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石 魏
书 记 员 李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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