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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刑初687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6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1刑初687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乙一号门前,向被害人巩某谎报虚高汽车销售价格并签订了《汽车寄售合同》,约定以63.5万元出售巩某1辆奔驰牌汽车(车牌号码:×××),当日张某即将该车以46.3万元出售,后张某骗取巩某交付证件并私自将该车辆过户。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58万元;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一饭店内,以相同手段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了《汽车寄售合同》,约定以33.2万元出售张某11辆宝马牌汽车(车牌号码:×××),7月8日张某以26万元将该车出售,后在张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过户。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4.8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巩某退还18万元;向被害人张某1归还12.2万元。其余款项均由其个人使用。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外大街派出所、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等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巩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张某2的证言,企业基本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汽车寄售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银行账户明细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照片制作说明,扣押清单,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8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巩某人民币四十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三百元。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三万元并入退赔项执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晓琪

人民陪审员  李平平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吴丽芳

书 记 员  王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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