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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3刑初408号​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7 阅读次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08号

2024年07月04日

指控事实

2024年1月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1饮酒后驾驶皖F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自东向西行至桓谭路泉山路交口到桓谭路南湖路交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另,经查询,未查询到被告人张某1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张某1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于2024年1月12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罚款一千元。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予以从重处罚;张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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