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刑终2259号猥亵儿童罪二审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刑终225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12-27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9)沪0112刑初23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吴某1在位于本市闵行区XX路XX弄XX道XX号XX室的家中私自开设暑托班,利用其与游某(女,2008年7月出生)一对一补课独处的机会,或趁游某陪读家长不注意之际,给游某观看成人暴露视频,并采用手伸进被害人游某衣裤内抚摸其胸部、阴部等方式实施猥亵。同年7月15日,被害人父亲获悉女儿当日被性侵后随即报警。同日,被告人吴某1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仅供述了先后两次对游某胸部实施猥亵的事实。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等。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1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利用课外培训的便利,而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吴某1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课外培训相关职业。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吴某1上诉否认其抚摸过游某阴部,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吴某1抚摸被害人阴部方式实施猥亵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用的证据与原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1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利用课外培训的便利,而对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吴某1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游某在屡遭吴猥亵后即向家人诉说,其陈述的内容与其年龄、心智、认知等均相符合,具有客观性真实性,证人张某、朱某的证言也印证了上述事实,故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吴某1对被害人游某阴部实施猥亵的事实;上诉人吴某1未能如实供述对被害人阴部实施猥亵的事实,故不能认定为坦白,故上诉人之上诉理由及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巩一鸣
审判员沈黎
审判员郑焯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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