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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02刑初798号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30 阅读次数: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24)皖1302刑初798号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4)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1酒后驾驶皖L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路××路交叉口南400米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丁某1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1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1毫克/100毫升。

2024年5月14日,被告人丁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丁某1的供述和辩解、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丁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恒民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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