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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刑终399号​周某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30 阅读次数:

周某盗窃罪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终399号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颍泉区人民法院审理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24)皖120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人主张

宣判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1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某1撤回上诉。

某人民法院10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筱梅

审判员刘杰

审判员余林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巩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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