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5刑更2136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浙05刑更21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0-30
案件描述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浙0503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浙05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8年10月18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认为,罪犯苏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7月获得二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海明
审判员赵芳
人民陪审员李兴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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