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3刑初277号杨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30 阅读次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3刑初277号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2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3日凌晨、2020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1多次使用砖头等工具砸毁他人汽车玻璃,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3日凌晨,杨某1到田家庵区裕安三村,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破被害人李某、苏某、过婕妤停放在该小区的车辆玻璃,将李某车内的四、五百元现金、过婕妤车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随后杨某1又到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惠利翰林华府小区,以同样方式破坏平兆成的车辆玻璃,但未盗得财物。
2、2020年10月6日凌晨,杨某1到田家庵区洞山中兴社区对面停车场,采用同样方式破坏被害人桑某、林某、马某、鲍某、杨修云的车辆玻璃,将桑某车内三、四十元现金、林某车内二十元现金、杨修云车内17双袜子盗走。2021年6月4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袜子7双共35元。
3、2020年10月6日凌晨,杨某1到田家庵区洞泉小区停车场,以同样的方式破坏李金利与其丈夫戴军停放在此的出租车玻璃,将二人内160元现金和一包口罩盗走。2021年6月4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口罩5只共5元。
4、2020年10月6日凌晨,杨某1到田家庵区××村××号楼楼下,以同样方式破坏被害人许某的车辆玻璃,将其车内二十元现金和香烟盗走。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苏某、过婕妤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1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据此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1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以田检量建[2023]24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1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1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二、对被告人杨某1的所盗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6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轩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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