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02刑更395号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冀02刑更3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4-25
案件描述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安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1犯介绍、容留卖淫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于2015年9月16日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田某1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田某1的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田某1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猥亵儿童,其行为分别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猥亵儿童罪;该犯系累犯;犯罪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田某1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皓月
审判员贾立辉
审判员王宏伟
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么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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