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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刑更12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9刑更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1-24

案件描述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川1381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巴中监狱认为罪犯赵某1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供了综合评审鉴定、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1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法律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累计获得2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该犯减刑综合材料、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监狱历年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改造奖励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1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法律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多次参加工余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伯梅

审判员杨垚

审判员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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