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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910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1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赣02刑更9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13

案件描述

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章生才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9日、2013年10月8日、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2月11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年零一个月、十一个月、一年。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生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7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年满60周岁,系老年犯。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章生才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章生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章生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占丽媛

代理审判员李晶莹

代理审判员贾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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