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刑更1864号猥亵儿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08刑更18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2-25
案件描述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中江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羊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羊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6年12月13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羊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获得标准分121.84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羊某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羊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羊某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于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羊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八年二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小琰
审判员江英
人民陪审员张贤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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