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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4刑初281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闽0524刑初2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16

审理经过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金融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黄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黄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1通过QQ非法获取被告人黄某2等人提供的安溪茶博汇、金沙水岸等多处住宅小区业主信息共计3,093条用于广告经营等。其中1,134条信息系被告人黄某2在新奥燃天然气公司务工期间非法收集提供的。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1被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2被抓获。审理中,被告人李某1、黄某2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1,000元。安溪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二被告人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黄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QQ邮件详情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电子证据勘查详细报告,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及统计表,证人汪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2将履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黄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黄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已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符合缓刑的规定,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1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水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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