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103刑初223号蔡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9 阅读次数:
蔡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2024)皖1103刑初223号
2024年07月1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9月初,被告人蔡某1在抖音平台直播CSG0游戏,谎称购买300个游戏宝箱可获赠游戏装备“M9刺刀”,引诱不特定人添加QQ进行交易。2023年9月10日,被害人毕某通过QQ联系蔡某1购买300个游戏宝箱,并按照蔡某1的要求将5400元转账至指定账户。毕某向蔡某1索要赠送的游戏装备“M9刺刀”,蔡某1以让毕某先行垫付装备款后由支付宝返还等理由,再次骗取毕某46000元。后蔡某1将毕某拉黑失去联系。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交易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退赃证明、谅解书、被害人毕某的陈述、证人楚博康的证言、被告人蔡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蔡某1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蔡某1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蔡某1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退还被害人毕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的对象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梅梅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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