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11刑初63号徐某、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9 阅读次数:
徐某、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11刑初63号
2024年07月18日
案件概述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刑诉〔20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元和犯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胡立红、梁国平、李世奎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2024年7月17日,本院对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解立志、检察官助理李大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元和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元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元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宣读了证人章某、韩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等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元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徐元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徐元和的辩护人对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关于量刑提出,徐元和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已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请求对徐元和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徐元和为牟取非法利益,向章某、韩某等多人非法出售野生动物供他人食用,共售出小鹿14只、华南免13只、斑嘴鸭10只。2023年3月28日XX机关将徐元和抓获到案,并分别在徐元和家中查获小鹿死体1只、华南兔死体1只和华南兔皮毛12张;在章某经营的饭店内查获斑嘴鸭死体4只;在韩某家中查获小鹿部分肉体。经鉴定,小鹿、华南兔、斑嘴鸭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只小鹿价值3000元,1只华南兔价值80元,1只斑嘴鸭价值500元。徐元和非法售出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8040元。
被告人徐元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在审理期间缴纳了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元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证人朱某、王某、赵某、章某、韩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元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元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被告人徐元和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元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元和积极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元和具有坦白等从轻量刑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元和犯非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元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在案扣押的小鹿死体、华南兔死体、斑嘴鸭死体和华南兔皮毛由扣押机关作无害化处理;扣押的其他冷冻肉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金凤
审判员刘帅令
人民陪审员倪秀珍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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