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9)沪0112刑初14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沪0112刑初1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3-04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1及其辩护人回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章某1分别从刘丽娟、童靖、丁力女、江丽君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有关新生儿家庭住址、母亲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并向应佳骏另案处理提供,以获取每月人民币4,000元的酬劳,共计获利人民币28,000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章某1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1退出赃款人民币28,000元,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1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人员应佳骏、刘丽娟、童靖、丁力女、江丽君的证言,相关手机微信中调取的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章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收买、出售等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章某1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1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认罚、预缴罚款及退出违法所得为由,请求对被告人章某1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1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章某1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明晶

人民陪审员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石定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旭莹


上一篇:(2018)闽0603刑初75号诈骗一审刑...

下一篇:(2019)闽0524刑初281号侵犯公民个...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