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4刑初135号许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9 阅读次数:
许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4刑初135号
2024年07月18日
指控事实
2023年12月21日12时51分,被告人许某1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谢家集区××街××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0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血送检。2024年1月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许某1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6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4年5月29日,许某1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公山大队行政罚款300元,已于同日缴纳。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许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许某1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许某1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其中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折抵罚金。)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5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建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许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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