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05刑初28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豫0105刑初2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2019-04-15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庞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告人祝某某(已起诉),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祝某某银行卡两张,并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7号明天花园祝某某的住处。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经查,庞某某自2018年3月份以来,非法查询他人银行卡号、开户名称、卡内余额等信息90余条,非法查询他人银行卡号、开户姓名等信息250余条,非法查询他人身份证号码、名址信息等3800余条。经核对,庞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13600元。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祝某某、连朝荣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庞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庞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艳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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