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506刑初87号袁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9 阅读次数:
袁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2024)皖0506刑初87号
2024年07月18日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袁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某1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综合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袁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21日被羁押期限应从刑期中折抵扣除。)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宏庆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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