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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385号串通投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二中刑终字第38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5-09-07

审理经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彬

代理审判员张玉军

代审判员宋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车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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