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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21刑初266号​沈某、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6 阅读次数:

沈某、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凤台县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66号

2024年07月05日

案件概述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2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判员李晓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8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沈某先后在安徽省凤台县“益茗烟酒”商店二楼、凤台县体育馆文化中心台球俱乐部地下室内、凤凰花园小区“花园茶艺”包间内、西商农商城三楼一房内开设赌场,供毛某、李某、吴凤成等二十余人以“押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蒋某负责为沈某在凤台县××商城××楼开设的赌场提供望风帮助,期间参赌人员合计二十人。被告人沈某非法获利6260元,蒋某非法获利400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沈某的违法所得610元,查扣赌资1106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退出违法所得5650元,被告人蒋某退出违法所得40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毛某、李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沈某、蒋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4、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蒋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蒋某能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沈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沈某、蒋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沈某、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行政罚款五百元予以折抵,还应缴纳五百元。)

三、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查扣的违法所得610元及赌资11060元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晓敏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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