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023刑更4号姚XX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6 阅读次数:
姚XX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黟县人民法院
(2024)皖1023刑更4号
2024年07月05日
案件概述
2023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23)皖1023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XX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判已发生效力并交付黟县司法局执行。黟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姚XX的缓刑。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姚XX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24年3月、4月间,多次前往胡永辉、柯韦等人(均另案处理)开设在黟县××镇××号××道××号的赌场进行赌博。2024年4月23日,罪犯姚XX在参与赌博时被XX机关当场抓获,并于5月22日被黟县XX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姚XX的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某1在社区矫正期间参与赌博。于2024年5月22日被XX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姚某1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某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姚某1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姚某1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2024年7月5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征军
审判员许露阳
人民陪审员叶庆云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施婷婷
书记员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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