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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81刑初158号笪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8 阅读次数:

笪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58号

2024年07月03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笪某驾驶皖H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462由东向西行驶至25KM+9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自行摔倒受伤。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得笪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笪某带至桐城市华鑫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笪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7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鲍黎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叶志红

书记员方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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