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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190号​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8 阅读次数:

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90号

2024年07月03日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张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张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1000元,应当在本案确定的罚金中予以抵扣。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元,已抵扣1000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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