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2刑初345号欧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3 阅读次数:
欧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45号
2024年07月0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1日2时47分许,被告人欧某1酒后驾驶皖L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道××路交叉口处时,被扈某驾驶的皖L3××**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欧某1因涉嫌酒驾被出警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萧县公安局认定欧某1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欧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欧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日。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清璞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思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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