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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2刑初337号​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3 阅读次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萧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337号

2024年07月0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1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403省道萧县某园艺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清璞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思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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