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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刑终237号​李某偷越国(边)境罪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李某偷越国(边)境罪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终237号

2024年07月08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谯某人民法院1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2、某某1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某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某某1提出上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1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上诉人某某1撤回上诉。

亳州市谯某人民法院1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秀远

审判员杜奇

审判员赵西双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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