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刑终237号李某偷越国(边)境罪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李某偷越国(边)境罪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6刑终237号
2024年07月08日
案件概述
亳州市谯某人民法院1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2、某某1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某第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某某1提出上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1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上诉人某某1撤回上诉。
亳州市谯某人民法院1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秀远
审判员杜奇
审判员赵西双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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