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刑终270号黄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4 阅读次数:
黄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12刑终270号
2024年07月08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2024)皖1282刑初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文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卢晓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9年许,被告人黄某注册了“7859.com”网络赌博平台账号,通过分享平台二维码和注册链接,发展下级会员参与赌博,并按照该平台规定的比例接收返利。截至2023年5月12日,黄某发展的下级会员累计投注4027万余元,其违法所得共计160222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下级会员累计参赌资金达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黄某具备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16022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主张
黄某上诉提出他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他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二审期间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提出黄某家中有三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家中经济困难,原公诉机关亦建议如若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适用缓刑,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对黄某适用缓刑。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若二审期间黄某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且已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黄某1家人代为缴纳违法所得及原判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80222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1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下级会员累计参赌资金达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审期间,黄某1家人积极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及原判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80222元,综合其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坦白、从犯情节并经社区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黄某1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黄某1违法所得16022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审期间已缴纳)。
二、撤销安徽省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上诉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志军
审判员周东
审判员王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雷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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