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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2刑初481号张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3 阅读次数:

张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481号

2024年07月0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6月3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2醉酒后驾驶一辆黑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和县曼谷KTV附近出发,沿太和县长征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太和县长征路与光明路交叉口北1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发现疑似醉驾,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2静脉血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7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某2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2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事实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2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晓全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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