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623刑初268号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3 阅读次数:
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268号
2024年07月09日
案件概述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2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任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2月15日13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六里××庄,因琐事纠纷,被告人赵某1和被害人赵某1互相殴打,在争执过程中,赵某1用右腿膝盖顶了一下赵某1腹部,导致赵某1左侧6、7、8、9、10肋骨骨折。经鉴定,赵某1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赵某1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且赵某1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5日13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六里××庄,被告人赵某1和被害人赵某1因琐事纠纷互相殴打,在争执过程中,赵某1用右腿膝盖顶赵某1腹部,导致赵某1受伤。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1左侧6、7、8、9、10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赵某1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赵某1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1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1在得知被害人同赵某2发生争执后,赶到现场后将被害人打伤,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赵某1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丁言平
审判员孙中军
人民陪审员李圆圆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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