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5刑初396号基某1、张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3 阅读次数:
基某1、张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396号
2024年07月09日
2024年5月3日0时30分左右,张某2酒后驾驶皖K2××**小型轿车行驶至G220国道与Y058乡道交叉口东约500米处与冷某某驾驶的两轮电瓶车发生剐蹭。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冷某某受伤。经对张某2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安徽金瑞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2血液酒精含量为164.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张某2已与冷雪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2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张某2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张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张某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颍南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敬阳
书记员叶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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