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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5刑初400号基某1、王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2 阅读次数:

基某1、王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400号

2024年07月09日

2023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2饮酒后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阜南县318省道与252省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3时许,民警带王某2到阜南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王某2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2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某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2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又犯危险驾驶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颍南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敬阳

书记员叶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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