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5刑初398号基某1、赵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2 阅读次数:
基某1、赵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398号
2024年07月09日
2023年02月19日21时10分许,赵某2酒后驾驶皖KB××**小型轿车行驶到阜南县地城镇X048县被阜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赵某2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2血液酒精含量为13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3年6月16日23时许,城南派出所接举报称赵某2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在鹿城镇城西社区任园任一队路段拦停赵某2驾驶的皖KB××**小型轿车。赵某2现场未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抽血送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2血液酒精含量为208.O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3年09月05日00时36分许,赵某2酒后驾驶皖KB××**小型轿车行驶到阜南县X057县道公桥乡被阜南县交管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安徽九晟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2血液酒精含量为105.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2多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赵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2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赵某2多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赵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颍南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敬阳
书记员叶忠科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