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4)皖1225刑初398号基某1、赵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2 阅读次数:

基某1、赵某2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5刑初398号

2024年07月09日

2023年02月19日21时10分许,赵某2酒后驾驶皖KB××**小型轿车行驶到阜南县地城镇X048县被阜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赵某2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2血液酒精含量为139.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3年6月16日23时许,城南派出所接举报称赵某2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在鹿城镇城西社区任园任一队路段拦停赵某2驾驶的皖KB××**小型轿车。赵某2现场未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抽血送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2血液酒精含量为208.O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3年09月05日00时36分许,赵某2酒后驾驶皖KB××**小型轿车行驶到阜南县X057县道公桥乡被阜南县交管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安徽九晟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2血液酒精含量为105.7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2多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赵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某2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赵某2多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2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赵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颍南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敬阳

书记员叶忠科


上一篇:(2024)皖1722刑初74号方某刑事一...

下一篇:(2024)皖1225刑初407号基某1、杨...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