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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621刑初376号田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2 阅读次数:

田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621刑初376号

2024年07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2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刚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2月12日21时许,在安徽省涡阳县××街道××村××楼××村,被告人田某1与被害人田某1因琐事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田某1将田某1鼻部打伤,后经鉴定田某1鼻部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被告人田某1取得被害人田某1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及判决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薛某、田某2、尹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某1于2024年3月12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1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征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田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4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召朗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谢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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