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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刑申29号王某民、程某玉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0 阅读次数:

王某民、程某玉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4刑申29号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你诉王某民涉嫌侵占罪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3)皖0403刑初342号刑事裁定及本院(2024)皖04刑终字1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称:王某民接受程某步的委托,向于某、程某、江某主张并收回2640万元的债权,属于刑法上的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王某民收回2640万元的债权后,扣除程某步应付王忠民的款项后,王某民将剩余1820万元代收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已构成侵占罪。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判决王某民构成犯罪。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案中,你与王某民之间因借款及公司股权产生争议,但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王某民代为保管你的财物并拒绝归还的事实,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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