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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21刑初386号​任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0 阅读次数:

任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濉溪县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386号

2024年07月10日

指控事实

2023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任某1酒后驾驶皖AY××**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濉溪县S23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濉溪交警张桥执法站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毫克/100毫升。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任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任某1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任某1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任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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