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604刑初171号赵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0 阅读次数:
赵某刑事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71号
2024年07月10日
2024年3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1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皖FY××**号的白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谷山村村内道路自东向西行驶到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梧桐南路谷山村路段处,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报警,接报民警发现赵某1有酒驾嫌疑,遂通报至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2024年3月13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赵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赵某1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赵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对其从重处罚。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赵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旭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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