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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4刑初172号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0 阅读次数:

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72号

2024年07月10日

2024年1月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皖LL××**号黑色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烈山区太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烈山区花山东路与太山路交口西100米路段处时,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报警,接报民警发现宋某有醉驾嫌疑,遂通报至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2024年1月8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mg/100ml。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宋某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对其从重处罚。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五千四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旭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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