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05刑初202号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10 阅读次数:
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2024)皖0705刑初202号
2024年07月1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24〕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姜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1饮酒后驾驶皖GA××**号小型轿车沿铜陵市铜官区青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铜陵××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查跃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宁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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