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405刑初59号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8 阅读次数:
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5刑初59号
2024年07月11日
被告人孔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孔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孔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瑞瑞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珮文
合肥律师推荐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