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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405刑初59号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8 阅读次数:

孔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405刑初59号

2024年07月11日

被告人孔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

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孔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孔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瑞瑞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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