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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25刑初135号方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8 阅读次数:

方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太湖县人民法院

(2024)皖0825刑初135号

2024年07月11日

指控事实

2023年3月,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在明知其销售的减肥产品内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从上家进购减肥胶囊,将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上架在拼多多“艾丽xx”店内销售。

经营期间,李某以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雇请被告人方甜负责发货,李某将购买的减肥胶囊、标签、瓶子等包装材料邮寄给方甜,由方甜负责将减肥胶囊进行包装、打印订单、发货。

2023年6月6日,方甜到太湖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时,办案民警告知其“艾丽xx”店销售的减肥产品内含有禁止添加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禁止售卖,方甜在明确被告知之后仍继续从事减肥产品的发货、包装等工作至案发,李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共计34.03866万元,其所销售的减肥产品均由方甜负责包装、发货,方甜共计实际获利1.6万元。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民警在李某住处查获的减肥胶囊进行检测,该减肥产品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2012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明确西布曲明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案发后,方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1.6万元。指控

罪名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方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方甜明知他人销售的减肥药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帮忙为产品包装、发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方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甜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方甜向太湖县公安局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予以没收,由该局上缴国库。

太湖县公安局太公(森林)扣字[2023]405号扣押决定书所扣押的黄金海岸清源胶囊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该局依法处理。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赵柏武

审判人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青枝

书记员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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