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321刑初276号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7 阅读次数:
王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76号
2024年07月12日
指控事实
2024年5月22日10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AY××**号红色“马自达”牌轿车,沿砀山县玄庙镇罗寨村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罗寨村十字路口处与被害人贾某驾驶的“新大洲”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及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在事故发生后短暂离开现场,后返回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贾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征象。2024年6月18日,王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6月7日,王某与贾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茂文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天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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