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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2刑初179号​张某、朱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07 阅读次数:

张某、朱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79号

2024年07月1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杜检刑诉〔202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蒲某某、朱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蒲某某、朱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10月31日到2023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1在“叁陆伍网络科技马尼拉公司”(以下简称叁陆伍公司)旗下的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人员,其间共获得人民币38万元的违法犯罪所得。于2024年3月14日上缴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账户。

2、2019年5月19日至2024年1月15日,被告人蒲某2在菲律宾“叁陆伍公司”旗下的大发棋牌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人员、出款(提现退分)人员、入款(充值上分)人员及副领班人员,其间共获得人民币29万余元的违法犯罪所得。于2024年3月7日上缴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账户。

3、2019年12月1日到2024年1月5日被告人朱某3在“叁陆伍公司”旗下的888棋牌、鸿运棋牌等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人员、出款人员及入款人员,其间共获得人民币23万余元的违法犯罪所得。于2024年1月28日上缴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账户。

4、2019年3月7日到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4在“叁陆伍公司”旗下的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人员、出款人员、入款人员及公司财务(管理公用银行卡)人员,其间共获得人民币23万余元的违法犯罪所得。于2024年2月22日上缴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10万元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账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出入境记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资金流水分析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朱某3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刘某4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蒲某2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张某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四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0月31日到2023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1在叁陆伍公司旗下的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人员,其间共获得人民币38万元的违法犯罪所得。

2、2019年5月19日至2024年1月15日,被告人蒲某2在菲律宾“叁陆伍公司”旗下的大发棋牌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人员、出款人员、入款人员及副领班人员,其间共获得人民币29万余元的违法犯罪所得。

3、2019年12月1日到2024年1月5日,被告人朱某3在“叁陆伍公司”旗下的888棋牌、鸿运棋牌等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人员、出款人员及入款人员,其间共获得人民币23万余元的违法犯罪所得。

4、2019年3月7日到2023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4在“叁陆伍公司”旗下的澳门威尼斯人赌博网站担任客服人员、出款人员、入款人员及公司财务人员,其间共获得人民币23万余元的违法犯罪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3、刘某4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蒲某2经公安人员做思想工作后投案,张某1自行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供述了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已分别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至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账户。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证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资金流水分析报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同案犯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蒲某2、朱某3、刘某4明知“叁陆伍公司”为赌博网站,仍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客服服务,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客服服务,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蒲某2、张某1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3、刘某4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部分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蒲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蒲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朱某3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刘某4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六、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庆红

审判员赵凯

人民陪审员周洁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

书记员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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