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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21刑初138号黄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9 阅读次数:

黄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东至县人民法院

(2024)皖1721刑初138号

2024年07月18日

案件概述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24]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佩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东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为赚取高薪,偷渡至缅甸。黄某某开始在健身房从事教练工作,后于2020年11月份进入瑞景别墅“龙五”诈骗公司从事金融诈骗活动,于2021年2月11日离开诈骗公司。2021年9月被劝返后回国。

归案后,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黄某某为偿还赌债,在QQ群里看到了缅甸高薪招工的广告遂联系对方,在对方安排下从广西南宁前往云南景迈机场,再由云南偷渡出境。黄某某到达缅甸后,起初从事健身房教练和销售工作,后为了偿还在缅甸赌场欠下的赌债,自2020年11月份开始进入缅甸孟波瑞景别墅的“龙五”诈骗公司从事金融诈骗活动,于2021年2月11日离开诈骗公司。2021年9月被劝返后回国。

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民航订票记录、旅客信息记录、入境记录以及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某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某

书记员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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