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1221刑初560号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8 阅读次数:
李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560号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1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1(持A2驾驶证)在临泉县××路××路×ד刘宏烧烤店”吃饭饮酒,酒后驾驶皖A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该路“大清涮羊肉”火锅店门前路段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1静脉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浓度为255.5mg/100ml,系醉酒驾驶。据此,建议法庭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调整后)
被告人李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其诉前已具结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科臣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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