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11刑初147号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8 阅读次数:
王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47号
2024年07月19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1在蚌埠市淮上区特步产业园附近一饭店饮酒后,驾驶皖C3××**号轻型栏板货车送朋友郭顺顺前往淮上区曹老集镇高吴村。当天晚上23时左右,王某1驾车行驶至淮上区017县道××村路段时,因会车使用车辆灯光问题与皖CL××**号小型汽车上的人员发生纠纷,对方报警后,蚌埠市公安局曹老集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处理。皖CL××**号小型汽车上乘车人举报王某1有饮酒驾车嫌疑后,曹老集派出所民警遂通知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予以处置,交通民警赶到现场对王某1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4年4月7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1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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