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22刑初201号田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8 阅读次数:
田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201号
2024年07月18日
案件概述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24〕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朱颖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田某1组织多人在枞阳县××镇、铜陵市郊区××镇××多次开设流动赌场。该赌场邀请专业坐庄团队人员坐庄,并安排赌场外围人员、挺庄放贷人员等提供服务,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以上,每场赌资均在二三十万元以上。
经查实:2023年6月中旬,该赌场在枞阳县××镇××村××别墅内开设三次;6月底在××镇××村××小学旁养鸡场平房内开设三次;7月初在铜陵市郊区××镇××村一茶场山顶一平房内开设五次。被告人田某1作为该赌场场主,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五六万元。
2024年1月19日,田某1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指认赌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身份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人钱某、王某1、姚某、周某1、周某2、章某、汪某的证言,同案人潘某1、赵某某、彭某某、高某某、倪某、戴某某、吴某、何某、左某某、田某、潘某2、何某某、臧某、张某某、周谋3、王某某、陈谋、王某2的供述,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1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1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1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1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田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1具有自首情、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1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本案审理期间,田某1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田某1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枞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一万元、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勇
人民陪审员周翠
人民陪审员何丽云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吕莹莹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