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311刑初145号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8 阅读次数:
陈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2024)皖0311刑初145号
2024年07月18日
指控事实
2024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街上一饭店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陈某某准驾车型为A2型)载着亲戚准备回五河县临北X族乡新划村的住所。当日12时56分,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淮上区××镇××街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随即将其带至蚌埠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4年3月20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邵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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