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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221刑初550号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5-27 阅读次数:

张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4)皖1221刑初550号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4]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1(持C1证,被暂扣)酒后驾驶湘L6××**号小型汽车带着侯爱东自临泉县鲖城镇庞营街一饭店门前出发,顺着流鞍河沿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岭镇小王楼驾校稍作停留后继续行驶,后因他人举报,黄岭派出所民警在小王楼路口向南的道路上将其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1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5.9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3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1在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在临泉县瓦店镇“干锅鸭头”饭店酒后再次驾驶皖KJ××**号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沿X103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黄岭镇洼张庄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1静脉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6.0mg/100ml,系醉酒驾驶。

据此,建议法庭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调整后)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张某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醉酒驾驶;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诉前已具结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科臣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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